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42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印发给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附件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表
附件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及各分局(局)、县局(以下称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部门具体管理行政处罚的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文书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管理
(三)行政处罚的裁量管理
(四)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
(五)行政处罚的统计上报
(六)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在符合法定性原则的基础上,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