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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烟建质安[2008]36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规范》,针对我市建筑工程面广量大且工程单体相对较小的实际,市建设局制定了《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中要求检测项目的复验批次、内容、方法、样品数量等进行细化,并就检测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烟台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2009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报建项目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尚未竣工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根据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对本规定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及检测内容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条 烟台市建设局委托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指导及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节能检测的备案工作,具体负责市中心区(莱山区、芝罘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合理规划、配置检测资源的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节能检测资格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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