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口岸要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加强管理,充实技术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村镇建设管理力量,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村镇建设技术力量。
四是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各县市、口岸要根据不同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加快组织完成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城镇抗震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城镇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可能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州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要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项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的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五、工作要求
㈠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口岸和州直相关单位要把抗震防灾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组织精兵强将,认真抓好落实。州直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的督促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㈡ 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工作经费及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需要予以解决。各县市、口岸的抗震加固改造及新建费用,在自筹的同时,积极向自治区申请补助。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