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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⒊鉴定原则。

  ⑴工程质量普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⑵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⑶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一是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包括有底框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工作,可不做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二是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普查登记和鉴定工作。

  ⑷1993年以后的工程,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普查登记和鉴定:一是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普查登记和鉴定;二是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三是框架结构的工程,跨度为30米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普查登记,有质量问题的则应进行重点质量排查和鉴定。

  ⑸1993年以后的工程,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有质量问题的则应进行重点质量排查和鉴定。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⑹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的建筑工程只进行普查登记,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凡普查登记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与设计图纸不符、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做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并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普查登记、质量排查和鉴定等具体工作的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普查登记、质量排查和鉴定报告负完全责任。

  ㈣ 汇总上报阶段(2008年8月10-20日)。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全州普查鉴定情况由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将普查鉴定情况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还要按行业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各县市、口岸汇总的普查鉴定结果需经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8月10日-16日,各县市、口岸及负责重点普查鉴定项目的相关州直单位对普查鉴定结果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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