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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方案的通知


  摸底普查工作由各产权单位对本单位建筑工程抗震防灾情况逐项进行普查登记,认真填写《博州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状况普查登记表》,上报当地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各县市、口岸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筑建成年代、是否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对普查结果进行初步分类,上报自治州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县市要在今年年初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农村住房抗震性能情况。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将普查结果除上报当地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须按行业上报。州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抗震防灾普查登记工作,按要求填写普查登记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博乐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防灾普查登记和汇总,并将普查结果报博乐市抗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排查鉴定阶段(2008年7月1日-8月9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口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构)筑物抗震防灾排查鉴定工作。州建设局负责全州房屋抗震防灾鉴定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口岸要根据普查结果,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规范、标准核查抗震设计、鉴定工程实体施工质量等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并做出鉴定结论。对鉴定有难度的工程项目,邀请自治区工程鉴定专家会诊。鉴定工作要与普查登记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按时完成普查鉴定工作任务。

  ⒈重点鉴定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等的生命线工程;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普通多层楼房、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

  ⒉鉴定依据。工程质量普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抗震设防烈度执行。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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