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表彰活动的通知
(鲁民函〔2008〕296号)
各市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表彰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42号)精神,省厅决定开展省级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名表彰的范围及名额
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包括: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命名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本次命名表彰的名额分别为: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20个;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50个;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130个。
二、命名表彰的标准
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表彰的标准,执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指导标准(试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指导标准(试行)》和《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
三、命名表彰的程序
(一)自查申报。2008年12月底前,各地对照《标准》要求,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逐级审查上报。
(二)考察推荐。各市民政局严格依照《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按照省厅分配的名额(见附件3),确定示范城区(市)、示范街道、示范社区推荐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2009年2月底前将示范单位推荐名单、申报表、市民政局检查验收报告、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包括电子文本),上报省民政厅,示范城区(市)、示范街道、示范社区推荐名单要按照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排序。
(三)评估验收。省民政厅在2009年4月底前,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工作台帐、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推荐单位进行抽查和评估验收。明年适当时间召开表彰会议,对省级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予以表彰。
四、示范单位的管理
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已经确定为全省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称号,新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确保城市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合力。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当地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分级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抓好创建活动的开展,确保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要分期、分批培训社区有关人员,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体会,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要针对老城区与新城区、中心城市与其他城市、沿海与山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逐步、逐批地分类推进。
(四)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创建活动要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在开展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分级分批命名表彰各级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对拟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严格考核,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创建活动要与各地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整合资源和力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六)推广经验,以点促面。要注意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要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逐步将和谐社区建设向面上普及和推进,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
请各地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表彰推荐工作。联系人:田志梅 ; 联系电话:0531-86152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