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山东省民政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意见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完善举报机制,切实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政厅干部监督考核办法,实行平时考核、定期考核、重大事件考核相结合,发挥监督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把厅机关具有行政许可的单位所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都纳入监督范围,重点抓住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许可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许可范围、设定条件等,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环节和步骤,实行全程监督,并建立完善相关监督机制。通过完善民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逐步实现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情况全程有效监督,有效防止审批过程中不规范和不廉洁现象的发生。加强对民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切实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到实处。非财务部门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过财务部门,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对涉及预算申报、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完善采购程序和监督办法,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内部审计和纪律监督。对基建项目、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纪检监督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对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经济活动定期进行审计,对其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制、追究制等制度。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营造党内民主环境,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民政部门实施的监督,完善上级民政部门依照《行政复议法》对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层级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健全民政厅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五、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体制建设,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落实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健全干部量化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研究量化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机制,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健立考核结果反馈和通报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干部监督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