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1日前,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原由本部门起草的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部门提交初步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清理意见说明;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总结报告报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清理工作参照上述步骤开展。
六、清理材料的报送及清理结果的发布
(一)关于文件清理结果的报送。
1.各部门完成部门文件清理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清理材料报送要求向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保留或修改或废止的文件清理意见。
2.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清理结果,由县(市)、顶效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后,一次性集中报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限不得迟于全州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限。
(二)关于文件清理材料的报送要求。
1.各部门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将文件清理结果报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或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的公函;
(2)清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总目录(见附表);
(3)关于修改意见的说明,一文一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保留或修改的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修改的内容(见附表);
(4)拟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
(5)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文本;
(6)载有上述(1)(2)(3)(4)项内容的电子文档。
2.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时报送以下材料:
(1)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的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