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的非牵头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对涉及本部门执行的内容提出建议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函告牵头部门;
(三)实行垂直管理体制部门的驻县(市)、顶效开发区派出机构发布的文件,统一由州属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对确需保留、修改的,由州属部门发布或经州属部门同意,由原发文的派出机构发布。州属部门清理驻县(市)、顶效开发区派出机构的文件,应当视文件内容需要征求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四)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政府或部门的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修改,其中需要保留或修改后继续执行的文件,应由继续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重新发布;
(五)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由原牵头起草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清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第(一)、(二)、(三)、(四)类文件的处理办法执行;
(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布的文件,由发布单位负责清理,清理结果应报县(市)、顶效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清理应以废止为原则,对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州、县(市)政府文件依据的,方可视实际管理需要保留或修改。
1993年1月1日前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适用的,应按制定机关的权限重新公布。
五、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年9月23日开始至2008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8年9月23日至9月27日)。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各部门根据州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008年9月25日前,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8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