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行文和同级部门之间的工作函件等;
8.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9.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四)主要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
安监、环保、乡企(煤炭)、公安、发改、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经贸、黄金、农办、农业、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物价、质监、建设等。
二、清理标准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是否废止或停止执行;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以及依法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主要规定是否明显不适当;
(六)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不一致;
(七)适用期是否已过;
(八)所规定的部门是否被撤消或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九)调整对象是否已消失;
(十)是否明显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组织机构
本次清理有关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由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从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黄金局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州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3230356)。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对自身制定的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一)以政府部门本部门名义发布的,以及本部门下属机构或代管机构(部门)名义发布的,以及以本部门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都由本部门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