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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及其产业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及其产业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全州矿产资源管理,强化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矿产资源及其产业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993年1月1日以后至今全州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及其产业管理的各种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即凡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或虽只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行为但需要为公众知晓并监督执行的文件都属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二)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也属于本次清理范围:

  1.转发上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2.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

  3.虽属对个案的批复处理意见,但确立普遍适用的规则的;

  4.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且涉及矿产资源而形成的会议纪要;

  5.政府或其部门与党委或其机构联合发布的使用党委或其机构文号发布的文件;或虽该联合发文是以政府或部门文号发布的,但内容主要涉及党委及其机构工作职责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布的文件;

  2.部门内设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3.政府或部门简单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4.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影响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规则,包括人事、行政、外事、机关财务管理等;

  5.工作方案、工作分工等;

  6.未编文号发布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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