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建科〔2008〕31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建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与评价,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相关工作责任和考核指标,切实推进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将根据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建工局
二、评价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25分)和节能措施指标(75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1。
三、评价考核程序
省建设厅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结合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建工局建筑节能工作及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省建设厅完成对各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评价考核报告。
四、评价考核等次
建筑节能工作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75-94分)、基本完成(60-74分)、未完成(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建工局,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省建设厅责令其限期改进。
五、奖惩办法
各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在全省予以通报。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表:
江苏省建筑节能工作(年度)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