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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体系建设和各类工程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厅根据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款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按确定的贴息额一次性拨付。

  (四)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五)省直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建筑节能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省建设厅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按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组织对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通过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在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政府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和总结报告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发展资金的依据。对当年专项发展资金结余将予以收回重新安排。

  各市县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于每年12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建设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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