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
节能监管体系和示范、推广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上报省建设厅、财政厅。
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省级单位节能监管体系等项目完成后,省建设厅、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方式:
(一)省财政厅、建设厅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适当经费补助金额。
(二)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补助或以奖代补。财政厅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与负担比例,核定省级财政具体贴息补助金额。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财政贴息。
(三)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予以补助。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额度。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四)对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予以补助。根据建筑节能资金规模,确定年度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补助标准及补助总量,按申报顺序及专家评审意见对推广项目应用单位给与相应补助。超过年度补助总量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五)省财政厅、建设厅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助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六)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适当补助;通过政府采购的,按采购合同付款。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资金拨付:
(一)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体系建设和各类工程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款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