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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终止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08〕192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委)、经贸委: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经贸委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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