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国“百强”旅行社奖。
1、对我市当年度新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对我市上年度已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旅行社,当年度再次进入“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若当年度比上年度名次前移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此项不重复计算)。
(六)国内旅游促销奖。
对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外旅游促销活动的单位,按摊位费30%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及审核办法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旅游节庆活动奖,须在活动开始前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得到市旅游局批准和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二)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须在来肥前三天,由旅行社将详细的接待计划上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该奖项要求旅游者在肥住宿不少于一个晚上,并在本市游览三个(含三个)以上有门票景点。
(三)旅游地接市场先进奖,申报旅行社须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向市旅游局报送上季度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年底奖励依据。如不按季度报送,我局视为当季度自动放弃,不予计算入内。
(四)合肥市旅游局对各奖项实行申报制,旅游节庆活动奖,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6月底、12月底。其他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五)所有奖项申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市旅游局提出申报,领取和填写《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凡逾期报送的,不予奖励。
(六)奖项申报者应根据每个奖项特定的要求和奖励条件,向合肥市旅游局提供完整的评奖依据,如旅游(包机)合同、景区(点)门票或发票、住宿发票、总结材料等。
第六条 评审程序及奖金兑现。
(一)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人员查验各旅行社的地接情况,采取抽查的办法进行,查验的内容包括旅行社团队档案中与外地组团社的往来传真确认件(协议)、行程单、饭店住宿发票、团款结算单等,并结合景(区)点、宾馆的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