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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暂行办法(2008)

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暂行办法
(合旅[2008]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基金的效益,鼓励各地旅游企业积极组织客人来我市旅游,全面繁荣我市旅游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市旅游发展基金。

  第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为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旅游奖励资金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节庆活动奖。

  对经市旅游局批准,采取完全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举办与旅游有关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效益,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外地到合肥的促销活动),特别重大的活动可“一事一议”。

  (二)外地来肥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

  1、对组织境外客人乘包机(不少于120人)从境外直飞我市旅游的组团社给予每架次4万元的奖励;对组织国内游客乘旅游包机(不少于100人)直飞我市旅游的组团社给予每架次0.8万元的奖励。

  2、对组织旅游专列不少于500人(上海假日列车不少于300人)抵我市旅游的组团社给予每个专列2万元的奖励。

  3、对从合肥市以外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车队来肥旅游的组团社给予奖励。其中旅游大巴一次性招徕300人以上,不足500人,奖励0.5万元;一次性招徕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三)合肥旅游地接市场先进奖。

  对纳税排名前十名且地接人数、纳税不低于上年度的本地旅行社给予奖励。当年度在合肥市地接人数、纳税综合考评前三名的旅行社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前四至六名的旅行社每家给与1万元的奖励;前七至十名的旅行社每家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入境接待人数排名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再给予8000元、6000元、4000元的奖励。

  (四)合肥旅游新产品开发宣传补助奖。

  对积极开发本市旅游新产品、新线路并对外销售(如在外地设立办事处专门销售合肥旅游产品等)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旅行社,给予宣传补助1-5万元的奖励(可根据其在客源地市场的宣传广告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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