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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计机关作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为有关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移交的依据。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概算批准及调整情况;
  ㈡ 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㈢ 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㈣ 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㈤ 税、费缴纳情况;
  ㈥ 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支付情况;
  ㈦ 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㈧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情况;
  ㈡ 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㈢ 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情况;
  ㈣ 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
  ㈤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㈥ 税、费缴纳情况;
  ㈦ 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情况;
  ㈧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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