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区域供热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89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省、市、区三级财政区域供热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区域供热正常稳定,居民温暖过冬,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要严格掌握补贴范围,认真研究确定每个小区的补贴对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备供热原则上不予补贴,确需享受省、市、区财政补贴的特困企业,专题报告报市建管委,由市建管委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各区政府须在12月10日前下拨本级财政区域供热补贴资金(小店区每月每平方米补0.5元,其他各区每月每平方米补1元),并将补贴方案(附小区名称、供热面积、补贴金额、小区物业负责人电话等)报市建管委。
三、市政府依据各区补贴方案追加应由省、市补贴的区域供热补贴资金(每月每平方米2元),由各区政府拨付到位。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供热管理职能和责任主体职责,公平公正发放政府补贴,不能因发放补贴不公正而引发其他矛盾,确保辖区内所有区域供热稳定运行。
四、市政府要求市建管委对各区供热问题进行隐患治理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发放区域供热补贴资金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全市人民温暖过冬,确保2008年度区域供热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