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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 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认真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令133号),在管好自治区级粮食储备的基础上,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建立州级粮食动态储备,提高粮食调控能力。要切实做好储备粮的入库、轮换等管理工作,逐步改善仓储条件,降低储粮费用,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关键时候调得动、用得上。

  (十七) 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支持粮食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使统计数据和调查成果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十八) 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意见》(新政发〔2005〕54号), 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检验检疫、卫生防疫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自治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十九) 加强和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政府要充实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工作,推动改革进程。

  进一步完善粮食县(市)长负责制,并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对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本地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影响正常供应的,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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