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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落实好各项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后粮食购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并享受当地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继续执行现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不得无偿占用或拆除,确需他用或拆除的要给予足额经济补偿。涉及的不良资产核销、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清产核资等事项,要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做好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博州分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的粮食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

  二、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九)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以发展粮食产业化和培育粮食市场主体为抓手,做大做强粮油加工企业及以粮油为主的相关产业。加快优质粮油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使农民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加农民收入。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组成的粮食产业化领导小组,加强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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