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职带薪参与到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中来,开展有偿服务。可以领办、兴办养殖协会、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并可申请列入推进项目实施范畴,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做出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干部任用、技术职务晋升、经济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策性养殖保险制度。县级要安排支农资金对项目覆盖农户进行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参与程度,尽量利用现有商业性保险网络,形成规范化的政策性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保费,做到农民能够承受、愿意参加,增加政策性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
第三十八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县级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
1.县级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2.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地点和规模的;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
4.项目竣工后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并对责任人对照州政府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1.项目总监组长和总监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2.不认真履行联络员职责的;
3.不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的;
4.对已经提出申请,不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