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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职带薪参与到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中来,开展有偿服务。可以领办、兴办养殖协会、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并可申请列入推进项目实施范畴,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做出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干部任用、技术职务晋升、经济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策性养殖保险制度。县级要安排支农资金对项目覆盖农户进行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参与程度,尽量利用现有商业性保险网络,形成规范化的政策性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保费,做到农民能够承受、愿意参加,增加政策性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

  第三十八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县级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

  1.县级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2.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地点和规模的;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

  4.项目竣工后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并对责任人对照州政府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1.项目总监组长和总监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2.不认真履行联络员职责的;

  3.不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的;

  4.对已经提出申请,不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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