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8〕19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70%乘以待遇率。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70%乘以待遇率计发;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待遇率的,现待遇不变。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部分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部分进行调整。
按上述调整办法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劳社[2007]2号文规定保留部分,此次调整时冲减50%。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