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推荐相应专家,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初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专家组成员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要按程序及时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开展方式:
(一)根据应急管理需要,适时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或组织专家进行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重要事项;
(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三)根据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四)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
专家组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况推荐在《中国应急管理》、《山东省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等刊物、简报刊发。
第十条 专家组要严格依照本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要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有以下表现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协助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或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二)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及时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