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其他合法资质;
(二)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以及较强的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三)开展示范推广工作1年以上,业绩突出,所推广的成果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市、区人事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于评审当年6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事部门。
(二)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区政府(管委)或市直部门同意申报的公函;
2.《威海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3.介绍申报单位和推广成果情况的影像资料和相关照片。
第十二条 市人事部门对申报建立示范基地的单位进行初审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命名并颁发标牌。
第四章 示范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的示范推广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命名的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命名自动终止。示范基地在命名期内有显著示范推广业绩、其引智成果尚有很大示范推广前景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第4年的6月15日前重新申报,经评审合格后重新命名。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主要审查示范基地履行规定义务情况。年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示范基地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总结,填报《威海市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年审表》。
(二)各市、区人事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对示范基地提出年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文件形式报市人事部门。未按时年审的示范基地,视为年审不合格。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报送的年审材料和年审意见,对示范基地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审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连续2年年审不合格的,撤销对示范基地的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