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规范,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一)积极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分离。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淘汰服务水平不高、管理差的物业服务企业;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对其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后的业主共有经费进行审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剩余经费、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移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原则上按开发项目建筑面积3‰至5‰的比例配置,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零星物业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条件,水、电、暖、通信等配套齐全,不得建在地下或半地下,不得提供毛坯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规划部门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并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在房屋登记薄中予以记载;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予以综合验收备案。开发建设单位要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费,并依法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验收资料和技术资料,对不移交的,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前期物业管理启动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维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不得将责任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或利用格式合同擅自缩短法定保修期限的,建设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业主要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认真做好业主自治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入住率达到50%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物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做好指导、监督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依法引导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要依法接受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房屋经营、出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