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止城市工业污染转移,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把农村环境准入关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要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地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的加工类项目都要进工业园区;所有工业园区,都必须通过环评;新上工业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要求。
(七)深化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深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抓好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建设,提高生态创建水平。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有关要求
(一)正确处理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环保与农村环保的关系、主动预防与被动治理的关系,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经常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县以下延伸,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环保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环保工作。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强化组织实施,做到规划、任务、目标、资金、责任“五到位”。市、县两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水利部门要牵头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指导。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关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广泛调动各方面力量,着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