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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府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市农村环境总体情况较好。波罗湖湿地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市农村实现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全覆盖,玉潭镇、卡伦镇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我市被列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市”。但是,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环境监管薄弱等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村屯生态环境良好、村民生态道德提高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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