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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物业监管制度

  5.推行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按照“加强协调、注重引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逐步建立双向选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物业服务新机制。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批准现售30日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6.明确住宅小区物权归属,实行预售前审查、公示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公共服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新建住宅小区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全部物权关系,经审查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批准销(预)售前向社会公示,并将维护买受人共同利益的规约在合同中书面承诺。

  7.建立综合验收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综合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单位实施验收;综合验收备案结果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移交给小区全体业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权进行监督,以保证业主合法公共权益。

  8.落实好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且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规定配置标准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应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5至25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交付使用时应达到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应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办理委托使用手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和其它共用部位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9.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管理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从2009年开始,会同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1年内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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