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长府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广大业主自治管理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1.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贯彻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协调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2.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定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不少于5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驻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3.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由公安、物价、规划、建设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群众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物业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投诉。
4.社区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配备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及其日常工作;协助调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区域,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服务等事项。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组织业主开展自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