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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发改委协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委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治安保障

  武警乌兰察布市支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劳教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乌兰察布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乌兰察布军分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做好抗震救灾的气象服务,同时做好各主要交通干线的气象保障。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保障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队伍及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物质保障

  市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市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

  各旗县市区的城乡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旗县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厂、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款物。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依法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救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6、涉外事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市商务局、旅游局及各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条例,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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