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负责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五、后期处置
1、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3、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的监管工作。
4、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通信部门应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3、应急队伍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呼铁局集宁铁路办事处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相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电力保障
市经济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旗县区级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大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