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人防、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指挥部报告。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 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3、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卫星定位等通信设备赶赴地震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指挥与协调
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情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市有关部门和乌兰察布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情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二、按照《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质调用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五、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请求援助。
六、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市地震局的应急行动。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