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方式
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级地震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旗县市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迅速采取应对行动。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死亡3人以下,造成轻微损失的,由震区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死亡3人以上、20人以下,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1、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旗县市区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确定应急反应规模,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发生有感地震,立即向市政府值班室上报,同时报市地震局。
(2)迅速了解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初报后,每隔2小时报告灾情一次。
(3)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进入震后应急的行政区域和时限。
(4)立即组织灾区人民进行自救互救,组织有关部门和本旗县市区非灾区人民对灾区进行援助和抢险救灾。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市地震局在30分钟内将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领导,40分钟内将灾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
(2)由市长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确定救灾范围以及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市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迅速了解现场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及有关部门。
(4)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通报,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5)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带队组成慰问团,赴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检查工作。
(6)确认震中区不会发生较大地震时,宣布撤消应急期,转入震后的生产和重建工作。应急期一般情况下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至20日。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旗县市区两级预案同时启动,配合上级抗震指挥机构做好救灾工作。在我市辖区外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根据灾情确定救灾援助方案。
1、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
(2)就地迅速组织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救护和工程抢险。
(3)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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