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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政府(街道)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按照预防与管理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加强指挥,注意总结应急管理工作规律和经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奖惩制度。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应急管理工作中有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行为的,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对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对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物资、资金的,对不及时归还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有大局意识,要按照“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灵活处置、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强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切实形成上下左右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 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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