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以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乌政办电传发〔2008〕64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要通过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形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大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电话、传真、电脑等设备),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通讯联络畅通。重要部门和岗位要实行定岗、定编,不得安排非在编人员值班;在国家、自治区、市委和政府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要活动及主要节日期间,要安排领导干部带班或在岗值班,并把值班安排提前3天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值班电话和应急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更换通讯方式或外出的,要提前向市应急办报告。
(五)全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按规定第一时间报送信息、组织救援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并为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开展对事故现场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建立突发事件统计、评估和分析制度。每年年初,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对上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对当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面临的形势、发展趋势及其成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主要对策和措施。各旗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大企事业单位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和趋势分析以及典型案例总结。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由市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要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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