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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进一步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一)认真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内、本单位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普查登记、分析汇总,建立有关风险隐患普查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要逐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网络检测系统,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动态,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于城市和人口密集的地区的高危行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的、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加强对影响社会安定因素的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力求把各类社会安全事件遏制在源头,解决在基层。要切实落实社区、嘎查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尽快消除。

  (二)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制度,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建立健全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逐步建立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指挥中心)和专业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整合各领域预测预警信息,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立部门间预报、预警、和预防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对监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做出预测。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建立健全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渠道相辅相成,覆盖城镇社区、农村牧区的立体化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三)全面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工作。市及旗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由市应急办公室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各级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工作;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要着重做好各中小学校、城镇社区以及农村牧区基层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要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体系,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重要指标,积极推进应急知识进校园、进课堂,切实提高学生的防范和自救能力,从而形成以“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来推动全社会更加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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