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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坚持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宣传部: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宣传;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适当的试点经费;公安机关:按照《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到指定的辖区接受检测;司法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要在法律层面上给予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办公支持,同时为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并协助作好法律知识宣传工作;卫生部门: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或其它危及生命的,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救治,定期进行HIV检测,对HIV病人和携带者进行关爱治疗,接受愿意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民政部门: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将其纳入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坚持作为禁毒防艾进村入社工作队主要职责的原则。在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中,禁毒防艾进村入社工作队已全部进驻各村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这支队伍,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作为本辖区禁毒防艾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坚持发挥基层群防群治组织作用的原则。在前三年禁毒人民战争中,全州建立了3617支以禁毒防艾主要内容的民兵禁毒联防队、妇女禁毒防艾护村队等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吸纳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的力量,使之成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力量。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成立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马闻担任,副组长由州政法委副书记曾学亮、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蔺汝健担任,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司法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禁毒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德宏州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督促、指导本县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二)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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