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登记应享受实物配租家庭,采取轮候方式分配房源。轮候期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房源落实后,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实物配租,同时停发租赁补贴。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办理程序、保障标准及相关政策、办法等内容;通过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咨询服务电话等方式,向居民提供经常性的咨询服务;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八、责任和要求
(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旗县市长负责制。旗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财政、房产、建设、民政、统计、街道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盟行政公署与旗县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旗县市要在住房情况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人均住房水平等因素修定本地区“十一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设。在各级房产(建设)部门增挂住房保障办公室牌子,与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确定职能职责和编制,配备相应的领导,增加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办公费由财政专项拨付,确保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建设开支,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加快推进民生信息系统建设。按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8〕54号文件要求,2008年各旗县市要完成城市低保家庭和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电子档案录入工作;2009年实现廉租住房基础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2010年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的有效共享。
按照民生信息系统使用要求,盟社保局、民政局、建设局三个部门的网络联通及与旗县市对口单位的网络互连,由盟行署办公厅负责,电子政务网络输信道的资费由盟财政局承担;旗县市到本级各部门的网络输信道工作由旗县市政府负责,费用由各自财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