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要求和建筑规范,结构合理,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上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能正常使用。
五、政策支持
(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财政部(财综〔2007〕53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综〔2008〕9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工程承包服务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额返还,不得提取管理费。
(二)落实免收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财综〔2007〕53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经营性单位收费应按最低标准二分之一收取。
(三)落实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按内政发〔2007〕107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费用。
六、资金筹集
(一)各旗县市政府必须按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发生一笔划扣一笔。住房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储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由盟财政局、建设局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和争取自治区专项补助解决。
(三)各级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货币补贴开支后有节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
七、管理制度
(一)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每户只能申请一种保障方式。
(二)有廉租住房保障要求的家庭首先向城市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初审,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公示、登记。
(三)对登记应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