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每年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房产(建设)、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停发廉租补贴。
三、实物配租办法
(一)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是旗县市所在地城镇常住人口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人均收入和住房条件有序轮候,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无房家庭和人均住房面积较低、条件较差的家庭优先安排解决。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4人以上(含4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3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以下(含2人)户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以家庭人员较少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病残人员,符合条件的,尽可能结合社会福利措施予以安置。
(三)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标准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水、电、暖、气、物业等项费用,由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在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租金和费用要给予相应减免照顾,减免的租金和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房产(建设)、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每年对实物配租家庭进行认真核查,对于超出保障对象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退出租赁房屋。
四、廉租住房建设
(一)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逐步提高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占应保障家庭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由政府或部门统一直接组织实施。2008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200套,其中乌兰浩特市6000平方米、120套;阿尔山市4000平方米、80套。2009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20000平方米、500套,2010年全盟新建廉租住房40000平方米、1000套。
(二)新建 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普通商品房中配建方式解决。配建比例不低于20%和5%。
如委托相关单位配建廉租住房的,在建设标准及其收回条件、回收价格要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
(三)政府可以出资收购或长期租用部分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实物配租。鼓励以社会捐赠的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