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兴署字〔2008〕3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7〕107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现就做好我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目标、标准和方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二)2008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在10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三)2009年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其它旗县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3.5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四)2010年各旗县市所在地城区(不含前旗科尔沁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暂定补贴标准为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每人每平方米4元/月,其它旗县每人每平方米3元/月。
二、货币补贴办法
(一)享受货币补贴家庭应是所在城市常住户口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享受货币补贴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达到人均13平方米左右。
家庭现住房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拥有的私有房屋、按照原面积拆迁安置房屋、房改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认购的安居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住私有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的,不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低保家庭户数应严格按民政部门所提供的为准。低收入家庭范围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开展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34号)所提出的“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作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标准”。具体发放程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操作规程》(试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