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分工
1.
《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进行,并负责起草《州直“十一五”规划
〈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各部门要对照《分工》中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本部门落实
《纲要》的中期评估,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协助。
3.14个重点专项规划由各自编制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其他专项规划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
4.各县市和规划试点市伊宁市参照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做法,对本县市规划
《纲要》进行评估。
(二)时间安排
1.从200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试点市伊宁市和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针对相应的评估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11月10日前完成本部门落实
《纲要》的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州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在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各自专项规划评估报告,报送州发展改革委。
2.2008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州发展改革委起草完成
《纲要》评估报告初稿。
3.2008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州发展改革委做好
《纲要》评估报告初稿与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的衔接、协调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
《纲要》评估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4.各县市于2008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十一五”规划
《纲要》评估报告抄报州发展改革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和试点市伊宁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组织分工,确定1名领导牵头负责,组建工作班子,切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