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12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检验州直“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州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保证州直“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规划的实施监测,检验规划执行情况,落实规划实施成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67号),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伊州政发〔2008〕20号)(以下简称《分工》)的精神和要求,做好州直“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十一五”规划执行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评价实施效果,根据发展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与此同时,总结新时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评估原则与方式
(一)全面评估,突出重点。要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行重点评估,突出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和实施效果。
(二)定量分析,定性判断。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有机结合的方式,通过对评估内容发展程度和数量关系的定量分析,着重对评估内容的发展性质和方向做出准确判断。
(三)充分比较,明确结论。根据分析和判断,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即:进展超前,可以提前完成的;进展良好,可以如期完成的;进展较慢,需要加速推进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