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是《
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我州开征水资源费以来,累计征缴入库水资源费7000多万元,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国家资金回笼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级对征缴水资源费认识不足,以各种形式随意减免水资源费甚至把减免水资源费作为招商引资的砝码;二是水资源费征缴困难多、阻力大、征收工作不到位甚至缺位;三是水资源费的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截留、坐支、挪用现象;四是水资源费没有依法专款专用。这些都导致全州水资源费流失严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和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7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大理州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
(一)电力企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52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行业取水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7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