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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职责任务和工作措施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29号)要求,全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重点落实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和任务: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二是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三是整合多种力量,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一)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任务

  1、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养”的原则,探索采取出让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权和鼓励私营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修路、护路等方式,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

  2、要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路、站、运一体化建设。

  3、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农村客运。对已经在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按照省政府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认真予以兑现落实;对已经具备通行条件,但由于税费政策和经营成本较高等原因一直未能通行客车的,按照省政府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逐一落实,及时开辟农村客运市场;对于不具备通行条件的,按照先易后难和“成熟一家,实施一家”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落实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农村客运市场。

  4、各县市每年改善农村道路不少于150公里,并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设置20块以上永久性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5、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 “一盯一”、“一帮一”的监管办法,按照户籍管理方式,建立农村客运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档”,全面落实对农村客运驾驶人的监管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

  公安部门:(1)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全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农村客运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等工作;(2)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辖区客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强化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非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车辆审验,严防报废车辆流入农村;(3)公安交警支队车管部门要对新增农村客运车辆的注册登记号牌工本费减免50%;(4)公安交警支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要对农村客运车辆每年的安全技术检验费减免50%,并督促检查社会化的检测站实施同样的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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