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铁路建设项目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赣财预[2008]21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筹措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2年前实施的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财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税费的征管及划分
(一)建设期税费的征管及划分
1、建设期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属市县财政收入,分别由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2、建设期除上述税费之外的其他税费收入,按照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国家有关规定征管及划分。
(二)运营期税费的征管及划分
1、省内铁路运营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属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市县按资本金出资所占比重与省级共同分享上述四项收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跨省经营铁路运营期税费的征管,待国家明确各相关省份之间税费分成办法后再行研究确定。
我省分享的税费,属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市县按本地区资本金出资占全省资本金出资的比重,与省级共同分享各项税费收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一)建设期财政支持政策
1、省部合资、合作铁路沿线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各自境内项目建筑安装总投资的3.5%的比例筹措资本金,所需资金从本地区受益的建设项目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有关税费中统筹安排。
各市县境内建筑安装总投资额及分年度建筑安装投资额,由省铁路建设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等予以核定。
2、各市县每年应承担的资本金,通过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拨付至省地方铁路建设集团公司开设的专门账户,作为各相关市县的资本金出资。
(二)运营期财政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