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监[2008]2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2008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了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
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5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财政部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中央新增投资落实见效。要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狠抓落实;要建立资金高效运转机制,加快资金拨付手续;要建立使用监管绩效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和安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江西省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建[2008]328号)精神,加强预算编制管理,认真履行资金分配、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
三、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在我省使用情况的监督,列入2009年财政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资金下达、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做到事前预警、事中跟踪监督、事后问效的全过程监督,不留死角,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到位,发挥效益。
四、在项目资金分配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重点监督检查新增中央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等情况。
五、在项目资金筹集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重点监督检查项目资金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应当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