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州财政局主要负责集资建房有关资金的筹措和监督工作;
四是州建设局主要负责林科所(飞机场路)小区详细规划设计、户型标准方案提供和工程地质勘察等工作;
五是州发改委主要负责好林科所(飞机场路)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按照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从确保伊宁市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伊宁市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机关单位和房产开发企业在南市区新建居住型小区,科学有序地推进城市化进程。
八、优建政策
州本级集资建房,按照国家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州本级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应当纳入伊宁市年度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划拨方式供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规定和要求
(一)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集资建房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于参加房改优惠政策或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的购房款全额退还,所退房屋移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按有关政策处置。
(三)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并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
(四)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
(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是,应当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
(六)各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审批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纪检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纪检和主要领导审定、签字的程序进行。凡弄虚作假或者在审核认定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州直各县市可根据此方案,结合本县市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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