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政府关于命名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决定
(伊州政发〔2008〕2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多年来,在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个民主”,村民自治实践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批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已有5个乡镇受到民政部(级)的命名、14个乡镇村受到自治区(级)的命名。
结合自治州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标准,自治州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申报的村民自治示范乡镇进行了验收。为进一步巩固成果,表彰先进,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对符合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标准的州直24个乡和10个镇命名为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
附: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自治州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名单
巩留县(2个):吉尔格郎乡、阿克吐别克乡
察布查尔县(6个):阔洪齐乡、坎乡、爱新色里镇、纳达齐牛录乡、扎库齐牛录乡、加尕斯台乡
尼勒克县(1个):喀拉托别乡